要道
1. 上帝是三位一體:
獨一無二永活的上帝,是無始無終的。祂的權能、智慧、善良,也是無限無量、無窮無盡。天地間一切有形無形之萬物,是上帝所創造所保存的。
2. 上帝的兒子:
聖子是聖父之道,與父同體。這道就是永生的上帝,藉著童女貞女降生於世,取了人性。所以基督耶穌有純全之神性和人性,此二性合為一位,永不分離,全為神,也全為神,確實受難,釘死埋葬,獻身為祭,特為救贖世人的原罪本罪,使他們得與上帝和好。
3. 基督耶穌復活:
基督耶穌確實死而埋葬,身體復活,並取回祂完全的人性,又帶此身升上高天,到末日還要再來審判世人。
4. 聖靈是上帝:
聖靈是從聖父聖子而出,並且與聖父聖子是同體、同權、同榮耀。因為聖靈就是永生的上帝。
5. 聖經具有完全得救之道:
凡關於人得救當信之道,皆記載於聖經之內。所以無論何種道理,若未見於聖經,或不為聖經所證實者,皆不可認為教條,也不可信為得救之道。
全部聖經,就是神所默示的新舊二約,也是教會自古至今所篤信不疑的。
6. 舊約:
舊約與新約毫不相背。因為新舊二約,皆證基督耶穌是神人之間的獨一中保,為要賜給世人永生之恩。有人以為舊約的先知聖徒,單盼望目前之福,其實這是不可聽的謬妄之語。雖然神曉諭摩西律法中的一切禮節與規矩,現今的信徒或國家不必照樣遵守,但關於道德的誡命無論何時何地的基督徒,都是應當遵守的。
7. 原罪:
原罪,並不是效法亞當所犯之罪,乃是受亞當所遺傳的惡性。因此,原罪使人不但遠原善,而且使人的本性時常趨向罪惡。
8. 自由意志:
因從亞當以來,人性偏惡,不能靠著自己的能力與工作悔改信主。所以若不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賜之恩,感動人心,賜人好善之志,助人行善之力,人就不能行上帝所喜悅的善事。
9. 得稱為義:
人在上帝前得稱義,惟獨因信靠救主耶穌基督之功,並不是靠著自己的善行與功勞。這毋信稱義的道理,最為要緊,也是最能安慰人心的。
10. 善行:
蒙上帝悅納的善行是信心的效果,是人在稱義之後纔能行出來的。但這種善行,是從贖人的罪,也當不起神的鑒察,惟獨在耶穌基督裡,纔能蒙上帝的悅納。並且這樣的善行,是從真誠活潑之信心而發,所以凡有此善行的,就證明他有活潑的信心,因為憑著果子,可就以認出樹來。
11. 餘功:
有人狂傲自誇,以為他們在上帝所命之外,另有餘功。正如他們說,不但上帝所命之事我們盡皆奉行,就是上帝所未命之事我們也為他完成了。但這不敬虔的妄語,是與基督的教訓相反,因為主說,「你們作完了一切所吩咐的,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,所作的本是我們應分作的」。路十七10
12. 稱義之後所犯的罪:
人在稱義之後,若再犯罪,也不一定是犯了不能赦免褻瀆翟靈的罪。因為在稱義之後又陷於罪的人,還能靠著主的恩典悔改,並且受了聖靈的人,也可能在恩典中墜落而再陷於罪,假若再陷於罪,還能因神的鴻恩悔改復興。
或有人說,稱義之後今生不能再犯罪。或說,如果再犯罪,雖然悔改也不能得救。這兩種謬解都不可相信。
13. 全然成聖:
稱為義的人,雖然外面不犯罪,但心中仍覺有罪污。這罪污呌稱為義的人,有向罪的趨勢,使他容易貪戀世俗,離棄神。
但全然成聖的人,心中一切的罪污都被洗淨了,所以在他們心中凡背乎愛的罪性惡念毫不存留。而且他們的言語思想行為,都為純正之愛所引導。
成聖是在稱義之後,是上帝在獻身相信的人心中立時作成的。既被耶穌的寶血洗淨了一切的罪,纔能自然在靈程上進步,加增恩德。
14. 將來之賞罰:
照著福音所言,上帝已經定了日子,要藉著耶穌基督,按公義審判天下。義人必得著那不能朽壞、不能玷污、不能衰殘、存留在天上的基業。但惡人必入永刑,在那裡蟲是不死的、火是不滅的。
15. 講道當用普通言語:
凡在會中領眾祈禱、施行聖禮,若不用普通的言語,不但不合乎聖經,也是背乎原始教會的規則。
16. 教會:
基督有形的教會,就是忠心的信徒所組成的會體,要講論上帝純正的道理,遵行基督所命的聖禮。
17. 聖禮:
基督所設的聖禮,不但是信徒藉此為主作見證,也是彰顯上帝施恩與信徒的明證,因為上帝以此聖禮感動我們,使我們的信心活潑,越發增長,格外堅固。
18. 洗禮:
洗禮不但是信徒藉此為主作見證,也是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分別,更是信徒已蒙重生之表明。嬰孩受洗,是教會應當保持的聖禮。
19. 聖餐:
聖餐要但是表明信徒應有的彼此相愛,也是顯明基督藉著死救贖我們的聖禮。所以凡能無愧,按理,存信心領受,所吃擘開之餅、所喝祝謝之杯,就是領受基督的身體和基督的寶血了。
有人以為吃聖餐時,酒餅變成基督的血肉,此言不但不能證於聖經,乃是違背聖經的明文,也失去聖禮的本意,且生出許多的迷信來。
凡領受基督身體的,須用靈性及信心領受之。基督設立聖餐之禮並沒有呌人將餅酒高舉繞轉,供奉崇拜,留於異日。
20. 基督一次獻身為祭就完成了救贖之工:
基督既然一次獻身為祭,便將普天下人的原罪本罪完全救贖了,這工既然完成了,就不能再獻基督為祭。
至於神父獻彌撒祭,以為是再獻基督,為已死和未死之人贖罪,免苦免難,這無非都是褻瀆、危險、欺詐的事。
21. 教會之儀禮規章:
各宗派的儀禮規評,不必盡同,因為從古到今,都是按國家的制度、時地的變遷而增減。然而所更改的都不可與聖經相違背。
凡宗派所酌定的儀禮規章,既與聖經相合,又為教會所定,自當謹遵無違。若有人私自違背,不但藐視教會的規章,也能傷損軟弱教友的良心,所以應當誥示責備藉此儆教眾人。
22. 基督徒財產:
基督徒的財產,並不是教會的公產,乃是他們自己的。雖然如此,也當常存輕財好善之心,按其力之所能者,樂意施捨,以濟貧寒。
23. 基督徒發誓:
主耶穌基督,並使徒雅各,皆禁止信徒無故輕易發誓。但遇著官府就職及審案,基督徒也不便禁止其事,雖然如此,總須按著公義誠實而行。
註:循理會憲章(1968), 第一編"世界循理會憲章要道"第一章"要道"